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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公告
2012-01-18 22:12:46 来源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,下列机动车驾驶人记分已达到12分,现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。
机动车驾驶证公告停止使用期间,严禁驾驶机动车。驾驶机动车的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九条之规定,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,并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。
请记分达到12分以上的驾驶员,于2012年2月29日前,到大连市交通安全学校报名、学习并参加考试(地点:大连市中山区168号,大连交通技师学院院内)。考试合格的,记分予以清除。
特此公告(大连法律咨询网报道)
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
二0一二年一月十八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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