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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 事 起 诉 状
2010-05-08 19:18:10 来源:张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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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:杨建武,汉族,男,1959年8月3日,住大连市七贤岭路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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集团宿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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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告:王允文,汉族,年龄:31岁,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凌水镇栾金村.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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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B04626号大货车司机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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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告::郭新泉,,为辽B04626号大货车所有人,即车主.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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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告:大连土石方机械化运输有限公司.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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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表人:郭新宽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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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所地: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凌水镇七贤岭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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诉讼请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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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000元,误工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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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4646.88元,陪护费 元,交通费1266元,人身损害赔偿费30218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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元,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0元,总计61130.88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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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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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实和理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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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年6月11日00时45分,原告杨建武驾驶辽BG1373号两轮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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摩托车与被告王允文驾驶的辽B04626号大货车在大连市典埔路与凌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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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路口相撞,造成原告当场昏迷并被送往医院接受住院治疗。后经大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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连正达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原告所受人身损害为十级伤残。被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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的侵权行为给原告的身体健康造成巨大的损害,而且精神上也受到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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极大的伤害,被告应给予原告一定的精神赔偿.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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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故后经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原被告双方各承担百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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之五十的责任。经查被告车辆系挂靠在大连土石方机械化运输有限公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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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,所以应在承包费限额内与被告王允文,郭新泉共同承担连带赔偿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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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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另经调查获知被告王允文所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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机动车第三者强制险,该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。请求保险公司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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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险金数额内承担赔偿责任.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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综上所述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三十条的规定,特向贵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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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该事故造成的损失总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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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1130.88元,维护原告合法权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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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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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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起诉人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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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9年 月 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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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:本诉状副本 份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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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损害赔偿调解书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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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各项损失明细及医药费、交通费单据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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